ChatGPT生成的内容,版权归谁?

来源:财经E法

上线两个月,ChatGPT的月活用户已突破1亿。根据《韩国经济日报》的报道,韩国雪狐出版社即将出版一本由ChatGPT撰写、AI翻译、校对和配图的图书《找到人生目标的四十五种方法》(45 Ways to Find the Purpose of Life)。

我身边的朋友中,许多人已成为ChatGPT的忠实用户。有的人用它回复邮件,有的人用它完成作业,还有人用它撰写文案或审剧本。随着ChatGPT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询问,使用ChatGPT生成的文字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版权究竟归谁所有。

除了ChatGPT,市场上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AI工具,例如图像生成AI(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音乐生成AI(如Amper Music、MuseNet)以及视频生成AI(如Pictory、Synthesys)。这些由AI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具备版权?如果具备,谁又是版权的拥有者?如何确保自己的AIGC能够受到版权保护?这些问题可谓“价值百万美金的问题”。

版权领域的“黑猴”争议

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有趣的案例。

2011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中,通过设置相机让野生黑猴自拍,创作了一系列摄影作品。同年7月,这些黑猴自拍照被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上传者声称,由于这些照片是由动物拍摄,非人类创作,因此应属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无人拥有版权。这一事件引发了猴子摄影版权纠纷,斯莱特因此遭受的版税损失高达上万英镑。

2015年,斯莱特在美国出版平台Blurb出版了《野生动物的人格》(Wildlife Personalities),使用了这些黑猴自拍。此举使他成为被告,善待动物组织(PETA)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这些照片的版权归自拍的黑猴,而斯莱特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庭判定猴子及其他动物并不具备美国版权法上的法律地位,由动物创作的作品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因为只有人类才是适格的版权作品作者。

看似野生猴子与AI相差甚远,但“黑猴自拍”案中的核心问题与AIGC的版权密切相关:谁的创作、什么样的创作才有版权?

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保护适用于作者原创、固着于有形表达媒介的作品。这意味着,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前提是该作品需为作者智力原创的成果。虽然美国版权法并未对“作者”一词给出明确定义,但在“黑猴自拍”案等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及版权局均确认作者应当是人类。

尽管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在法学界引发了不少讨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中,AI仍不是人。因此,人类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版权作品,理论上取决于人类参与的程度,即该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原创性。

然而,现实情况要比理论复杂得多。

2022年9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漫画《曙光扎里娅》(Zarya of the Dawn)的版权登记,该漫画由人类作者撰写故事,AI程序Midjourney生成图像,图像生成基于人类作者输入的文本指令。一个月后,版权局收回了版权登记,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作品有“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从美国版权局的态度来看,AI辅助生成的作品,如果能证明创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创意参与,便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人类参与的程度要求尚待进一步明确。人类作者在AIGC生成过程中进行的人工操作,如训练数据的选择与输入、文本生成指令的输入、生成内容的选择及后期调整,哪些行为应被视为足够的创意参与,仍无明确答案。

未尽的法律难题值得探索

相较而言,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难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发明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作品为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将该作品的作者填写为“创意机器”。这一申请遭到美国版权局的拒绝,理由是缺乏人类作者。

泰勒此后两次申请复议,但均未获得支持。美国版权局认为,版权法仅保护“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涉案作品并非人类创作,无法进行版权登记。版权局还引用新技术使用版权作品全国委员会的观点,认为现行司法制度关于人类作者的要求足以保护使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作品是否应当得到版权登记,取决于创作过程中是否至少呈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创造活动。

在遭到连番拒绝后,泰勒于2022年6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DABUS的创作进行版权登记。他的律师认为,国会未对“作者”给予明确定义,版权法没有理由将作者限制为自然人,并且没有判例反对对AI自主生成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的律师则认为,版权法的历史与语言表述均确认,只有人类作者才符合版权保护的要件;版权局的决定也得到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支持。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裁定,摄影作品之所以得到版权保护,是因为其包含足够的人类创造力。尽管摄影作品是相机对特定自然景物的捕捉,但它反映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代表了人类作者原创性的智力理念。摄影师在创作过程中选择拍摄主题、对象,决定拍摄角度与光影,形成特定的艺术表达。这些都表明,摄影作品绝非没有智力劳动与原创思想的“机械复制”。照片之所以能够得到版权保护,恰恰在于其符合人类原创性的要件,而缺乏人类作者的、AI自动生成的视觉艺术则不满足这一要件。

泰勒案的双方律师都分析了AIGC与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美国版权法的法律渊源来自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旨在“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之进步”。Washingtonian Co. v. Pearson等案的判例表明,版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保障著作家的私人利益,同时鼓励和促进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未来版权法对AIGC的治理走向。

在新的立法和判例出现之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如果希望获得版权保护,例如将AIGC用于艺术创作、企业营销、产品开发等,应尽量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人类创意活动,以使之符合作者原创性的要件。

随着AIGC的广泛应用及其创造出更大价值,许多法律问题仍值得关注。

例如,基于既有版权作品训练出来的AI模型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视为该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应该获得原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当AI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是否可能赋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获得类似人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AIGC的权利所有人又是谁?AIGC造成的版权侵权和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毕竟,AI与猴子、相机是截然不同的物种,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如何发展,需要人们更多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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